【【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100.12.28最新修正又新增了"失親校育",兩性教育改成"性別教育"。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4、15 條條文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楊凱棋】評論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Sunny Wen】評論
名 稱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Blue fish 瑋瑋】評論
家庭教育法 第 2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