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公司解散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 應行清算  
(B) 更易公司負責人  
(C) 辦理解散登記  
(D) 應宣告破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8214
統計:A(2),B(96),C(5),D(201),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公司法第24條..公司解散除...外 ,應行清算 b)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範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而解散後即進入清算期間,故公司之負責人由原本的董事或執業股東,變更為清算人。 c)公司法第387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解散之登記。 d)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時......應聲請宣告破產。然公司之解散時未必發生上述破產情事..故公司解散與破產並無直接關聯性. 惟如清算人調查財務狀況而發現有破產狀況時,仍應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辦理.

Jing Lin】評論

B→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範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而解散後即進入清算期間,故公司之負責人由原本的董事或執業股東,變更為清算人。

Shi-Fan Lin】評論

我之前同事工作的公司也是結束營業後清算解散,並沒有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