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公司法第24條..公司解散除...外 ,應行清算 b)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範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而解散後即進入清算期間,故公司之負責人由原本的董事或執業股東,變更為清算人。 c)公司法第387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解散之登記。 d)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時......應聲請宣告破產。然公司之解散時未必發生上述破產情事..故公司解散與破產並無直接關聯性. 惟如清算人調查財務狀況而發現有破產狀況時,仍應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辦理.
【Jing Lin】評論
B→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範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而解散後即進入清算期間,故公司之負責人由原本的董事或執業股東,變更為清算人。
【Shi-Fan Lin】評論
我之前同事工作的公司也是結束營業後清算解散,並沒有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