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A)1 年
(B)2 年
(C)3 年
(D)不需辦理喪失國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9096
統計:A(478),B(10),C(13),D(8),E(0)

用户評論

【用戶】Edgard律師路邁進!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

【用戶】憂鬱王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例外:1. 公立大學、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人員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2. 公營事業中決策以外人員3. 各級機關負責技術研究設計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4. 僑委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第1-3款限於實為我國不容易覓得之人才且無涉及國家機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