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行政機關有故意過失
(B)信賴基礎
(C)信賴表現
(D)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8148
統計:A(9445),B(25),C(73),D(113),E(0)

用户評論

考他三天三夜】評論

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具備要件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yuhsuan】評論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