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經檢察官偵查,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原則上依法應起訴被告,此即所謂的起訴法定主義。但若符合法定情形,檢察官亦得對被告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所謂的起訴便宜原則。若偵查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或起訴要件有所欠缺(如被告已死亡、時效已完成等)時,則應為不起訴處分。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 (公訴之提起)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yu】評論
稱起訴法定主義(Legalitatsprinzip)者,指檢察官就犯罪之追訴,認為構成犯罪要件已經具備時,即必須起訴,無斟酌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餘地,故又稱為法定主義;與此對應者為起訴便宜主義(Opportunitatsprinzip),謂檢察官雖認定犯罪已具備追訴要件,得因刑事政策之考量及權衡整體社會法秩序,得為緩起訴處分,此又稱任意主義(或稱比例原則);資料來源:http://enews.open2u.com.tw/~noupd/book_up/901/4813.htm文\ 楊德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