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簡易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B)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C)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D)要保人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9條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6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