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生效日為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第 3 條之規定,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係指下列何者?
(A)特約機構
(B)發卡機構
(C)中間機構
(D)儲值機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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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目標只有一個!就是上榜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 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 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 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 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 具。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 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 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七、收受儲值款項:指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 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八、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指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 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九、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一)代理收付款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業務所收取之款項。(二)儲值款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所收取之款項。十、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 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 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 )禮券。(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 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正確答案:(A)特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