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 遞送郵件。二、 儲金。三、 匯兌。-->(D)四、 簡易人壽保險。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C)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A)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條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由此可知,不包括(B)產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