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議】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3 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van731112】評論
認同4樓所講的,明明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是說: 得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是a選項是: 須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以a選項也是錯的吧?"得"的意思是"可以"或"不可以",所以發布緊急命令 可以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或 不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有錯誤請指證,感謝!
【西安安】評論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這個『得』指的是總統"要"或"不要"發佈緊急命令。例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這個『得』,就是要或不要覆議的抉擇,而不是須不須送總統核可(基本上就是一定要送核可了)。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2 Ⅲ》: 【發布緊急命令的3大要件!!!】「總統為了避免 1. 國家 或 2. 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或 3. 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可以)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註解1號〕 『得』 - 指的是 : 總統 "可以" 發布「緊急命令」一事啦∑( ̄□ ̄;)〔註解2號〕 But! 總統若要發布「緊急命令」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