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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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附件八:國防部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93) 猛獅字第○九三○○○一四九三號 主 旨:修正「臺灣、澎湖、東沙、金門、東碇、烏坵、馬祖、東引、亮島、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項。 二、管制單位:執行近海巡防、緝私、偷渡及海上治安維護之各主管機關。 三、限制水域範圍: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至六千公尺以內海域,如附圖粉紅色實線以內部分。 四、禁止水域範圍: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公尺以內海域,如附圖紅色實線以內部分。 五、對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各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