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七十三條 沿海國法律和規章的執行 一、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採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 二、被逮捕的船隻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後,應迅速獲得釋放。 三、沿海國對於在專屬經濟海域內違犯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的協議,不得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體罰。 四、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隻的情形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採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迅速通知船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