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A)第三一九條 保管者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及其修正案的保管者。(B)第三O九條 保留和例外 除非本公約其他條款明示許可,對本公約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D)第三O五條 簽字 一、本公約應開放給下列各方簽字: (a)所有國家; (b)納米比亞,由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代表; (c)在一項經聯合國按照其大會第 1514(XV)號決議監督並核准的自決行動中選擇了自治地位,並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具有權限,其中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的一切自治聯繫國; (d)按照其各自的聯繫文書的規定,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具有權限,其中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的一切自治聯繫國; (e)凡享有經聯合國所承認的充分內部自治,但尚未按照大會第 1514(XV)號決議取得完全獨立的一切領土,這種領土須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具有權限,其中包括就該等事項締結條約的權限; (f)國際組織,按照附件九。 二、本公約應持續開放簽字,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止在牙買加外交部簽字,此外,從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