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揚】評論
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幫助故意」及「幫助既遂故意」之雙重故意。本題乙只是想愚弄甲,並沒有幫助既遂故意的意欲,所以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之幫助犯。
【阿答力】評論
警大的解答乙想藉機愚弄甲,主動提供假的手榴彈,因此沒有殺人故意,但假的手榴彈在客觀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仍執意提供甲為之,因此有恐嚇故意,而事實上A也因該手榴彈向外逃跑及求救。所以乙成立恐嚇個人危安罪至於甲是不是屬於不能犯,大部份皆以重大無知說來認定甲的犯罪計畫是以手榴彈來殺 A,與一般人的認知並無重大偏離(並無重大無知) ,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拿到假的手榴彈,導致計畫沒有成功,是為障礙未遂,故為殺人未遂罪
【dollar0705】評論
題目中甲具殺人犯意並已著手,要以幫助犯論乙也應該是從屬於殺人部分,怎麼會另外又論乙恐嚇危害安全罪,解答真令人費解。
【林宗佑】評論
請教chiao大大,305的法條不是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這樣不是具體危險犯嗎為何是抽像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