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第 4 條保險業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事項:八、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勸誘保戶提前解約或贖回。(二)藉主管機關對保險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消費者誤認政府 已對該保險商品提供保證。(三)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預為宣傳廣告或促銷。(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 作為廣告內容,或對同業為攻訐、損害同業或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五)虛偽、欺罔、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 或名號,致有混淆消費者之虞,或其他不實之情事。(六)廣告文字內容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保單附註及限制事項。(七)違反法令或各公會所訂之自律規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