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 Xie】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小銀】評論
這題答案非常直觀。不接受匿名檢舉就不會有人檢舉啦!性騷擾、性侵害的原因是權力不對等(不是性慾喔),也就是說若某甲有權力任意指使乙丙丁在特定時間到指定場所做某些事,而且即使甲造成乙丙丁不愉快,他們也不太敢吭聲;但要是乙丙丁讓甲稍微不爽,他們就吃不完兜著走--這情況下,甲去性騷擾、性侵乙丙丁的機會遠大於乙丙丁性騷擾、性侵甲的機會。所以匿名檢舉當然需要,唯有這樣才能讓權力較弱的被害人敢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