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之規定,法規條文於條以下,依序為
(A)款、項、目
(B) 項、目、款
(C)目、項、款
(D) 項、款、目。
【Aimee Kung】評論
條項款目
【jessamineliu】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