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Lun Chia】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根據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 的定義,判斷一個人是否智障,應作以下的考慮:一. 智力明顯低於一般同齡人士智障的主要特徵是智力不足。簡單來說,智力是指理解、記憶、運用資料、解決問題等抽象思維方面的能力。智障人士在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