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隨即快速離開餐廳。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C)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D)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0492
統計:A(7095),B(133),C(361),D(3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關於試題:64甲將公司交給自己辦公用的公司電腦偷偷搬回家,據為己有,係觸犯何罪、搶奪罪

用户評論

Jenny Zhao】評論

竊盜罪(不告而取)搶奪罪(不法腕力)

Shi Jou】評論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傳統見解將竊盜罪定義為「趁人不知」的取物行為。但近期的學說見解認為,搶奪罪是趁被害人不及防備而掠取其物,且搶奪行為是以非和平的不法腕力為手段,故有可能使被害人因而受傷。 甲之行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皮包),應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家穎】評論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