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妹】評論
民法第42條第三項: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故(A)包含。 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故(B)包含。 民法第42條第二項: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故(D)包含。 結論:社團法人組成基礎為社員;財團法人成立基礎為財產,因此,社員總會解散之決議僅適用於社團法人。故(C)不包含。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951729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看到了題目中的[共同解散]。。。
【老皮好聰明】評論
【snoopy75smb】評論
(A)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O;共同解散事由)(B)因主管機關之請求宣告解散(O;共同解散事由)(C)社員總會解散之決議(X;非共同解散事由。財團法人只有董事會,無社員總會)(D)許可或登記之撤銷(O;共同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