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