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3 ( ) 依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計算之規定,現役軍人或國中小教職員之子女不得作為他人受扶養親屬,他人係指下列何者?
(A)其他親屬
(B)其他家屬
(C)同胞兄妹
(D)以上皆是。[所17-1-1、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7778
統計:A(12),B(2),C(8),D(30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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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評論

【函號】: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法條】:所得稅法第17條【要旨】: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之子女不得列為其兄弟姊妹之受扶養親屬【內容】:主旨: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滿20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寬減額。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款)第4目規定,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立法意旨,係防止免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