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我國憲法對於人權之保障,分別規定於第七條:平等權;第八條:人身自由;第九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十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十一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十二條:秘密通訊自由;第十三條:宗教自由;第十四條:集會及結社自由;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十六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十七條: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第十八條:應考試與服公職之權;第十九條:依法納稅之義務;第二十條: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是採取「列舉方式」來保障。 憲法第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是所謂「概括性的保障」。故憲法保障的人權,除了第7條至第21條所列舉的人權外,尚包括其他權利。正是所謂「人權種類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