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評論
第 168 條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很多時候可以動動腦想點實際生活情況,可以不用硬背法條也選得出來。(A) 行政機關對民眾陳情這樣搞,明天保證上新聞,寫得看起來很對,但仔細一瞧這根本是推卸責任(B) 生活中常看到新聞一直在說民眾上街上立法院門口之類陳情,也沒看老伯伯老婆婆拿出陳情書狀,可知一定是不用書面,而是行政機關在有必要時要做書面的話,需要讓人民確認沒有歪曲他的原意等,蓋章署名以示證明。
【吳建德】評論
(c)選項,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而形成的,不滿行政政策無法構成具體要件。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不是行政政策,而是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才須告知行政程序法 第172條: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 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訴願法第91條: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 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 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 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72條: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