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我國特殊教育中對視覺障礙鑑定之規定,何者為非?
(A)視覺障礙學生必需要視力經最佳矯正認定
(B)依萬國式視力表來測定優眼視力
(C)視力需未達○.二
(D)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974
統計:A(79),B(88),C(1926),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視障定義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三 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二、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用戶】107考取特教正式教師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