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於何時為之?
(A)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B)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C)重劃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D)重劃公告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0909
統計:A(4),B(38),C(2),D(2),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65條

Lin_400AndMe】評論

第 63 條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第 63-1 條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