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農地重劃條例 4條
【Lin_400AndMe】評論
(D)農地重劃條例 第 21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孤獨一匹狼】評論
第 4 條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第 21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差額、補償之依據。 第 27 條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