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民】評論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n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n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n 人知情之日起算。n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n 日起算。n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n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h123734】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五條(時效)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D)但行車事故之發生,被保險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B)前項權利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者,亦同。 (C)故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