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約僱人員 A 因個人疏失遺失一批申請人之護照,致人蛇集團盜用,受害者擬集體求償,請問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因為 A只是約僱人員,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故受害者無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請求國家賠償
(B)因為A只是約僱人員,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A係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A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受害居民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請求國家賠償
(D)A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但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僅於A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始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3431
統計:A(24),B(109),C(4258),D(7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公務員概念、釋字第469號
用户評論
【Ben Hu】評論
對於公務員定義,不以身份資格作為認定標準,而以實際所從事行為是否具公權力性質為判斷依據
【温季庭】評論
國家賠償法§2: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Yan】評論
法務部93年3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30011022 號函要旨: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之定義係採取最廣義之界定,即「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至於其係正式任用、聘僱、試用、編制內、編制外、專職或兼職人員,其薪資係俸給或勞務報酬,均非所問 (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