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102 年 1 月 1 日 A 因違規穿越馬路,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A 不服罰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的相關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A)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2746
統計:A(2694),B(315),C(1135),D(1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通常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訴訟類型

用户評論

張愛咪】評論

To 2F: 這題應用行政訴訟法237-4第2項,再搭配237-3第1項才對哦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是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的

黎明曙光】評論

273-3說,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又237-4說,被告(原處分機關)應與收受起訴狀繕本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

Betty】評論

樓上...法條順序打錯囉,273-3 應改為237-3。

KlugTina】評論

請問第二十四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To 2F: 這題應用行政訴訟法237-4第2項,再搭配23.....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To 2F: 這題應用行政訴訟法237-4第2項,再搭配23.....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