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4.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由各該級政府負擔醫藥費或喪葬費等費用。此 項法律制度的性質為:
(A)行政上之損害賠償
(B)國家賠償
(C)準徵收侵害之補償
(D)公益犧牲之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6327
統計:A(3),B(8),C(7),D(80),E(0)

用户評論

【用戶】Shi Wen L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賠償。也就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釋字第 670 號解釋爭點: 冤賠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違憲? 理由書: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者,應由國家依法律予以補償,已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二五號、第五一六號、第六五二號解釋參照)。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身體之自由,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基本人權,尤其應受特別保護,亦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