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係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
(A)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B)水源水質保護區管制標準
(C)廢水總量管制標準
(D)放流水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52941
統計:A(6),B(0),C(8),D(3),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