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有違憲之虞法令,於決義文常見「應予檢討修正」、「應以法律定之」、「應從速以立法定之」,學者稱此為:
(A)警告性裁判
(B)即時失效裁判
(C)防衛性立法裁判
(D)違憲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5647
統計:A(403),B(21),C(87),D(123),E(0)

用户評論

洪力壹】評論

「警告性宣示」,又稱為「警告性裁判」(Appellentscheidung),當系爭法律或其適用正朝違憲狀態發展,或系爭規範是否違憲難以判斷時,僅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系爭法規有違憲疑義,甚至表明該系爭規範未來可能變成違憲,但該規範仍繼續有效。憲法法院雖認系爭規範尚未違憲,但要求立法者須為採取行為,亦即提出某種附期限或附修法指示的警告,以完全合乎憲法要求之狀態,或避免將來有違憲之虞。是警告性宣示本質仍屬合憲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