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俊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用戶】olr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組織法民國104年有修正,本題應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6(會議主席):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