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是?
(A)若賠償致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縱出於其故意,義務人得免責
(B)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加害人得不負賠償之責
(C)損害賠償之債,發生原因可能是契約、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D)損害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0127
統計:A(10),B(15),C(640),D(43),E(0)

用户評論

Nick Lin】評論

第 213 條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217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所以B錯的原因是要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