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Lai】評論
第 123 條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 126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
【貼貼樂 ( ̄︶ ̄)↗】評論
(B)政府機關持有之文書,應優先請求交付,於必要時得搜索 V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 (扣押之限制-一般公物、公文書)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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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V刑事訴訟法 第127條 (搜索之限制-軍事秘密處)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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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得於數日後續行搜索 X刑事訴訟法 第125條 (證明書之付與)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