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宏竹】評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產假之日如下: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另外,產假之給薪參照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如下:I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II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小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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