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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5 條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下列規定: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 。但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間有靜電隔離 者,不在此限。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 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三、避雷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 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 一條,其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 之距離儘量平均。四、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五、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