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K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第 24 條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n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二度就業婦女。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九、更生受保護人。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