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ess】評論
第197條(董事股份轉讓限制)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股東會決議訂定公司章程採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與公司規定不符一、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BASEDIO】評論
請問公司法的法感要怎麼培養~~~?
【甜可】評論
看到公司法就好想放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