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本人忽然想到在地方制度法既然有公營事業的自治事項,那應該地方自治中也會考到一題,何謂公營事業機構?或是財政來源之一,可以寫公營事業,那就大概寫一下公營事業的意義、種類、與法律性質.1. 意義:指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組織.2. 種類: (1)政府獨資 (2)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3)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4) 依照公司法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3. 法律性質: 公營事業機構雖有行政目的,但它行為屬於"私經濟",原則應受私法規範.既然提到財政來源之一,那直轄市沒有公共造產的自治事項,縣市 鄉鎮市有,...
【beclc】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也就是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皆有「公用及公營事業」,因此答案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