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王惠姍】評論
每天所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不得請求工資!
【陳信宏】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2】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性別工作平等法§16 - 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