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評論
統整各選項(A)全民健康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 3 個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 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 90 日;同一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C)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 1 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修正日期:107/04/27】第22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 一、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 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
【aki896542】評論
(C)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4條: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D)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4條: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籤之總給藥量
【Erika Schwart】評論
一般處方箋為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