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慶典完就丟棄)
【林梅文】評論
口訣66.93續附經遮(A)釋字第93號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