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動產?
(A)輕便軌道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目的者
(B)土地上之建築物
(C)慶典之牌樓
(D)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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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慶典完就丟棄)

林梅文】評論

口訣66.93續附經遮(A)釋字第93號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