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發發】評論
通訊監察保障法 第6條I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
【阿答力】評論
就「偷」錄音而言,可能觸犯刑法315-1之竊錄罪。本條要件有兩者: 1.非公開之談話─客觀上該場所具有隱密性、主觀上說話者可合理期待該場所之談話不會輕易洩露;2.無故─偷錄音需出於正當理由。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且無悖於公序良俗均可。 倘若偷錄音之場所不具隱密性,例如是在大街上;並且錄音有正當例由,例如欲保存訴訟證據,則不當然觸犯竊錄罪。反之,倘若是在具有隱密性的場所談話,例如臥室;而且是在尚未有任何訴訟開始就先「預錄」則可能觸犯竊錄罪。 在刑事訴訟上,因為檢察官乃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國家與人民之地位顯然不平等,且檢察官手上握有的偵查工具有強制效力、種類豐富,因此不能承認檢察官可以違法取證,故而應採嚴...
【兩條】評論
通訊監察保障法 第6條I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