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i1120453】評論
查核人員應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查核時高度關注之事項,考量情事如下:(審計準則公報第58號 第八條)1.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較高之領域。2.對財務報表中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之領域,查核人員所作之重大判斷。3.於財務報導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事件或交易對查核之影響。第九條 從第八條所決定高度關注之事項中,進一步決定對本期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亦即關鍵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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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u58 第35條 並非所有存有顯著風險之領域皆為查核人員所高度關注。例如,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假設與收入認列及管理階層踰越控制有關之舞弊風險皆屬顯著風險,惟依受查者之性質(例如受查者營運較為單純時),查核人員可能無須高度關注存有該等風險之領域,而於決定關鍵查核事項時不將其納入考量。(B):au58 第6條本公報之目的,係規範會計師如何決定關鍵查核事項,並於對財務報表形成查核意見後在查核報告中溝通該等事項。(C):au58 第8條查核人員應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查核時高度關注之事項。作此決定時,查核人員應考量下列情事: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較高之領域,或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