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泰迪】評論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若經總統解散後改選者,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報到,第10日開議。立法院於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此外,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評論
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