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Min Chiu(感】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23條(早期療育)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102年由三歲修正至二歲)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YU】評論
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