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的規定,重新鑑定應提出需要重新鑑定之原因,並且要檢附相關資料,以做為鑑輔會決定是否需重新鑑定之參考依據。請問下列非必需檢附的資料?
(A) 原本的優勢能力改變的資料
(B) 原本的障礙情形改變的資料
(C) 該年度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D) 重新智力評量的資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7055
統計:A(117),B(19),C(161),D(389),E(0)

用户評論

【用戶】Lil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用戶】jennyyy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因為不一定是智力改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