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回覆。臺北市政府之處置是否合法?
(A)合法;甲僅為陳情,臺北市政府無回覆之義務
(B)合法;甲既未繕具訴願書,視為未依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毋庸處理
(C)不合法;甲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D)不合法;甲之行為視為已提起訴願,應命其補送訴願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723
統計:A(15),B(39),C(13),D(359),E(0)

用户評論

Roz】評論

§56 訴願應具訴願書 §14III 訴願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例外↓§57在法定期間(§14 行處達到公告30日)為不服行政處分表示 視為已提起訴願 但應於30日補訴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