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非債權人,受債權人之委託,於 111 年 1 月 7 日 10 時許,率人至某商店前高舉印有「還我裝潢款」字樣之布條,對路過民眾宣稱店家欠款;甲另於 111 年 1 月 26 日 14 時許,率舞獅團至該商店前騎樓及人行道表演,且舞獅咬著印有「還錢」字樣之布條,敲鑼打鼓吸引民眾注意。經商店報案,轄區警察前來處理時,發現甲另外攜帶警棍及鋁製球棒各一支。請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之數行為可能受到如何之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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